保定华橡胶带有限公司
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
曹月莲
原告:保定华橡胶带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赵江海,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惠民,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宋书寅,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月莲,女,汉族,1970年11月16日出生,住双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华橡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轧三行工贸有限公司滦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华橡胶带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华橡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5.00元,由原告保定华橡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华橡胶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5.00元,由原告保定华橡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秀花
审判员:吴艳
审判员:赵萱
书记员:赵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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