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昭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博野县。
被告:张某某,男,51岁,汉族,住博野县。
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74元,减半收取计15187元,由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 佟怡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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