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昭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亮,河北曾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神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区郑庄子乡周赵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张丽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神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08元,减半收取计4304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保定华月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洪涛
书记员: 郭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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