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华星橡胶有限公司
米金库
山西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景辉(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原告:保定华星橡胶有限公司,住址:博野县。
法定代表人米会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米金库,男,该公司职工,住博野县。
被告:山西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潘志南,该公司经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景辉,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华星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中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欲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华星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定华星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强
审判员:刘建涛
审判员:任伟
书记员:戴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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