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凯某化工有限公司
谢晋程(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江西胜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保定凯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康庄路485号。
法定代表人刘传刚,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晋程,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胜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路渊山岗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何幼福,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凯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胜奥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凯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凯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凯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交纳4900元,由原告保定凯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凯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凯某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交纳4900元,由原告保定凯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房勤
审判员:王宝智
审判员:李晓东
书记员:牛育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