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光达商贸有限公司
刘铁英(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牛敬珍(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
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南大园村村民委员会
李鹏(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
郭信全
原告保定光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2270号。
法定代表人芦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铁英、牛敬珍,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南大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南大园村。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鹏,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信全,村支部委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光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南大园村村民委员会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光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南大园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光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光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南大园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保定光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光达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光达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保定市南市区南大园乡南大园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5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保定光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马喜增
书记员:路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