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信托投资公司
刘海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刘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财政局
郭锐刚(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涞源县交通局
赵志刚
马海英
原告保定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市区,现地址保定市北市区。
法定代表人田景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刘宏,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财政局,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忠,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锐刚,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交通局,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黎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志刚,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海英,该局员工。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信托投资公司诉被告涞源县财政局、涞源县交通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信托投资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保定信托投资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信托投资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保定信托投资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晓敬
审判员:崔毅
审判员:李军焕
书记员:宋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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