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304-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4877692T。
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xxxx
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郭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田学伟
人民陪审员 马俊臣
人民陪审员 候铁民
书记员: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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