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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郭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304-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4877692T。
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xxxx

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郭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田学伟
人民陪审员 马俊臣
人民陪审员 候铁民

书记员: 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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