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304-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4877692T。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双(已故)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齐鹏
书记员: 任洪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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