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304-312。
法定代表人: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蔡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玉斌
书记员: 丁晚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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