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黎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军、李旭,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89元,减半收取计6,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玉斌
书记员:史鑫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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