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304-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4877692T。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建文,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建文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3元,减半收取计1392元,由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鹏
书记员: 任洪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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