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304-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4877692T。
法定代表人:黎明。
委托代理人:吕亚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佟亚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9765.3元,共计59765.3元;2、判令原告对抵押住房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11月10日,被告与中国农业银行定兴县支行贤寓营业所签订《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主债权发生期间为1998年11月10日至1999年11月10日,被担保最高债权余额为30000元,被告以其自有住房提供担保,并办理了《房屋他项权证》。上述合同签订后,农行于1998年12月10日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为6.9225‰执行,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2017年原告通过债权转让合法取得了此笔债权,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9765.3元,现要求被告清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定兴县张家庄乡并无魏家庄村,经户籍查询,亦无与诉状所列被告信息相符的自然人,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章定
书记员: 杨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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