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朝阳北大街1799号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0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4877692T。
法定代表人:黎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杨玉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刘章定
人民陪审员 姜锋
人民陪审员 王笑天
书记员: 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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