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法定代表人:黎明。委托代理人:杨雯,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安新县。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红利
书记员:孟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