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成年人,汉族,籍贯:保定市满城区,现住址不详。
被告:李某某,女,成年人,汉族,籍贯:保定市满城区,现住址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李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李某某、张某某的住址,无法送达应诉、开庭等诉讼文书,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属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兰涛
书记员: 王艺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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