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304-31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605564877692T。
法定代表人:黎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亚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兴县固城镇陈村营村。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定兴县。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李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耀水
审判员 刘杰
人民陪审员 陈步松
书记员: 田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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