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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孙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市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304-312室。
负责人: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明会,河北磅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与被告孙某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848.5元、利息639016.6元,共计1019865.1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孙某某抵押的房产证号为G2××10号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9月8日,被告孙某某与中国农业银行满城县支行签订了借款和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本金45万元,以被告位于满城县东侧建筑面积为450.16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抵押,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他项权证。满城农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截止目前尚欠本金380848.5元、利息639016.6元。
原告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上述债权,要求被告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就被告抵押财产情况看,该债务不符合不良债权特征,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运

书记员: 孙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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