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
法定代表人: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宏,北京市北方(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县富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西南京村。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星,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县富华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60元,减半收取51430元,由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冯立安
人民陪审员 陈同喜
人民陪审员 杨占秋
书记员: 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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