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304-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564877692T。
法定代表人:黎明。
委托代理人:佟亚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文兰,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刘海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系刘某某之子。
被告:定兴县佳彩设计印刷厂。
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高速路东,注册号:1306262500216。
法定代表人:陈诚。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定兴县佳彩设计印刷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章定
人民陪审员 刘永河
人民陪审员 李雷
书记员: 杨长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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