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799号保定市中关村创新中心B座3层304-312室。
负责人:黎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满城跃成农牧综合场,地址满城区南韩村镇大固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跃成,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满城跃成农牧综合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260000元、利息3687841.88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抵押财产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本院未能送达,视为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保定众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运
书记员: 孙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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