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仲某药业有限公司
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张家口市康某药店连锁有限公司
原告:保定仲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博盛北路。
法定代表人:吕新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英英,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康某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涿鹿县涿鹿镇东风街。
保定仲某药业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康某药店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保定仲某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仲某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保定仲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仲某药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保定仲某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平勋
书记员: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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