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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亿嘉特种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与陕西秦某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亿嘉特种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沙沃村。法定代表人:李占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兴,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某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石门镇张湾村马村组。法定代表人:毛卫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保定亿嘉特种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公司)诉被告陕西秦某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钼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兴、杜鹏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钼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亿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005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因被告生产经营需要,被告向原告采购购买泵类产品及相关配件。原、被告于2017年4月15日签订有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编号:HBYJ17041502)。合同总价款:320260.00元(大写:叁拾贰万零贰佰陆拾元整)。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2018年1月9日经双方核对账目,被告扣除了应纳税款。经核实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570.00元(大写:叁拾万零伍佰渠拾元整)。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该笔欠款。至今未能偿还。万般无奈之下,只能提起诉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被告钼业公司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合同总价款为320260元。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2018年1月9日经原、被告双方核对账目,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570元未付。原告提交买卖合同,明细分类账各一份证实以上事实。另,本案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但因被告钼业公司不能加盖公章,无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性,但调解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方工作人员也愿意按照协议实际履行债务,故附卷作为参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双方扣章确认的明细分类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0057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秦某钼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亿嘉特种陶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300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8元,减半收取2904元由被告陕西秦某钼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学军

书记员:苑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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