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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亿嘉特种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德威车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保定亿嘉特种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沙沃村。法定代表人:李占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福兴,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德威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南一路58号。法定代表人:牛建永。

原告亿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36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多年来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购买使用原告产品。被告原名称为:山东恒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5年7月23日变更为:山东海德威车轮有限公司。2017年9月份,被告曾发函给原告核对账目,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该笔欠款,至今未能偿还,万般无奈之下,只能提起诉讼。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此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被告海德威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亿嘉公司提供了其与被告海德威公司之间的发货清单、增值税发票、质检装箱单据,证实双方业务往来的实际情况。另,原告提供询证函复印件一张,载明被告海德威方发函向原告亿嘉公司核对账目,证明欠款的真实性以及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被告海德威公司尚欠原告亿嘉公司货款23600元。基于被告海德威公司名称变更一事,原告亿嘉公司提供了海德威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名称变更通知,证明其名称变更事宜已公示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被告作为买卖合同义务人的主体资格。
原告保定亿嘉特种陶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公司)与被告山东海德威车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嘉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占来、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鹏慧、杨福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德威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亿嘉公司主张被告海德威公司尚欠货款23600元的事实,有原告亿嘉公司提供的被告海德威公司发出向原告亿嘉公司核对账目的询证函复印件为证,并有原告亿嘉公司提供的发货清单、增值税发票、质检装箱单据等佐证。被告海德威公司未应诉答辩,未就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综上所述,被告海德威公司欠原告亿嘉公司23600元货款的事实,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东海德威车轮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保定亿嘉特种陶瓷制造有限公司货款2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被告山东海德威车轮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素平

书记员:佟怡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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