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京博橡胶有限公司
周志鹏(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
谷永乐
公司工作人员
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
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
原告:保定京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刘陀营村。
法定代表人:罗培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鹏,河北久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永乐,
原告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东刘庄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孙志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京博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凯某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京博橡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京博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京博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保定京博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京博橡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京博橡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41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保定京博橡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洪涛
书记员:王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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