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保定亨通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国市石佛水泵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高今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保定亨通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李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保定亨通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李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亨通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李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刘亮亮
书记员: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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