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
刘东(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
原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路2753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撤回对史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增宇
审判员:刘鹏
审判员:齐红
书记员:边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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