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与史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
刘东(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

原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二环路2753号。
法定代表人任建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东,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克壮,河北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撤回对史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史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保定交运汽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增宇
审判员:刘鹏
审判员:齐红

书记员:边娜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