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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一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保一集团有限公司
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
晁晓朋(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壮飞

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三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辽元,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晁晓朋,河北宗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96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壮飞,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为384.5元,由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9元,减半收取为384.5元,由原告保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静

书记员: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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