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俎沙沙,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美雪,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主要负责人:邢运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俎沙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俎沙沙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俎沙沙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俎沙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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