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俎晓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卢晓伟,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俎晓某诉被告吴某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俎晓某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俎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俎晓某负担。
审判员 武晓彬
书记员:王爱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