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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陈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子安,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医国后街XXX号自编2号403房。法定代表人:李忠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三(知)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宽娱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佳华公司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佳华公司提交的权利文件存在瑕疵,包括公证书存在事后添加的手写中文部分、影片中文名与英文名无法一一对应、没有正版光盘作为比对依据等。二、涉案视频由网络用户投稿,上诉人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不对网络用户投稿视频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1.上诉人网站类似于交流平台,上诉人对用户投稿视频的审查能力有限,其并未对涉案作品进行选择、编辑、修改、推荐,所有的投稿、编辑等均由网络用户完成,上诉人已经采取了积极、合理的预防侵权措施,涉案影片均为年代久远的不知名影片,其已尽到了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2.我国法律规定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等服务的服务商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除非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后拒不处理,这表明权利人也应当对网络侵权行为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其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立即将涉案视频撤下,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履行了网络服务商的义务,应当免除赔偿责任。3.上诉人网站并未从视频播放中获得直接利益。4.上诉人网站上有数量庞大的视频和非视频文件,其中绝大部分都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上诉人通过用户自行投稿的网络平台交流模式,免费为用户提供交流、观看、评论作品的平台,原审判决过分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网络发展和人民生活提高。三、原审判赔金额过高。1.涉案作品均不在热播期内,结合涉案作品出品年代久远、知名度较低等因素,涉案作品的价值较低,且上诉人网站的涉案视频点击量非常低。2.涉案视频未经国内审核机构进行内容审查,即便通过认证机构能够证明影片的著作权人,也不代表该作品可以在中国范围内通过播出来盈利。若被上诉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赔偿,就等于宣告未经我国文化管理机构审查的外国作品均可以在中国进行播放和盈利,这不符合我国的监管制度和法律原则。被上诉人佳华公司辩称:1.其已提交了正版光盘,相关批文能够证明涉案影片有正规的引进程序,其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明能够证明涉案影片在电视台播放过。2.其对原审认定涉案影片系由网络用户上传持有异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应当知道平台在使用影视剧时需获得授权,但上诉人未主动进行审核,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其在原审中提交的同类案件的判决金额是本案判决金额的两倍,此前的判决并未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原审判赔金额过低。安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宽娱公司立即停止影片《SABOTAGE破坏者》、《OCTOPUS1史前大章鱼》、《UNDISPUTED2终极斗士2》在宽娱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在线播放;2、宽娱公司赔偿佳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计6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一审审理中,佳华公司确认已无法在宽娱公司网站上观看播放侵权视频,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庭审后,佳华公司申请撤回针对影片《SABOTAGE破坏者》的诉讼请求,另案主张,同时调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宽娱公司赔偿佳华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涉案作品的权属情况和授权情况涉案电影《OCTOPUS1史前大章鱼》、《UNDISPUTED2终极斗士2》片尾有“?MARTIENHOLDINGA.V.V.ALLRIGHTRESERVED”的字样。2012年4月26日,MARTIENHOLDINGA.V.V.公司出具《声明》,确认NUIMAGE.INC公司系影片《OCTOPUS1史前大章鱼》、《UNDISPUTED2终极斗士2》在中国地区唯一独家销售代理,有权自涉案影片完片之日起对涉案两部影片的全权(包括院线权、音像权、付费电视权、免费电视权、VOD权、IPTV权、MOBILETV权、PPV权和INTERNET权)进行对外授权。2011年4月23日,NUIMAGE.INC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包括影片《OCTOPUS1史前大章鱼》、《UNDISPUTED2终极斗士2》在内的137部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香港、澳门和台湾除外)的独家发行权授予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被授权方对发生在上述地区内的侵权行为拥有独立执行权或者指定任何其他第三方在大陆地区范围内代表其采取法律行动,并有权转授权给其他第三方发行。授权内容包括:院线、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TV、PPV和INTERNET。影片《OCTOPUS1史前大章鱼》、《UNDISPUTED2终极斗士2》的授权期限自授权书开具之日起四年。上述授权经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郡公证员公证并经我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认证。2011年4月25日,H.G.C.ENTERTAINMENTLIMITED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包括涉案影片《OCTOPUS1史前大章鱼》、《UNDISPUTED2终极斗士2》在内的137部影片在中国大陆的完全独占性(排除包括该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地方)和可再转售的所有权(包括音像、付费电视、免费电视、VOD、IPTV、MOBILETV、PPV和INTERNET)及相应的独占性维权、受偿权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佳华公司,《OCTOPUS1史前大章鱼》、《UNDISPUTED2终极斗士2》的授权期限从2011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2日。该《授权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及香港律师证明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2009年5月15日,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影片作品名称:《史前大章鱼》,原文Octopus1,合同有效期2008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合同登记号:国权像字621-2009-0278号。2009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对电影《OCTOPUS1史前大章鱼》出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批准文号为“新出像进字第(2009)401号”。2009年10月12日,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影片作品名称:《终极斗士2》,原文Undisputed2,合同有效期2008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合同登记号:国权像字21-2009-0569号。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对电影《Undisputed2终极斗士2》出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批准文号为“新出像进字第(2010)158号”。二、宽娱公司经营情况宽娱公司系哔哩哔哩网(网址:http://www.bilibili.com)的主办单位。哔哩哔哩网为弹幕类的视频网站,注册用户可以将新浪、优酷、腾讯等网站上的相关视频投稿到该网站,供他人在线观看,用户在观看过程中可以发表评论,评论内容可以在视频播放界面上以弹幕形式滚动显示。宽娱公司所有的安卓手机端软件名称为“哔哩哔哩动画”,图标为“bilibili”,用户在安卓系统手机上安装该软件后,可搜索并在手机上观看各类视频。三、宽娱公司网站及手机软件播放涉案作品的情况2015年3月26日,经公证,佳华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baidu.com,百度搜索关键字“bilibili”进入宽娱公司经营的www.bilibili.com网站;在该网站搜索栏输入“史前大章鱼”并搜索,显示“电影”“【科幻恐怖悬疑】史前大章鱼2000【触手怪啦啦啦!史诗大片!特效堪比指环王】”;点击“【科幻恐怖悬疑】史前大章鱼2000【触手怪啦啦啦!史诗大片!特效堪比指环王】”进入播放页面,页面右侧显示“播放:24758”,右侧上方显示“wreched猥琐”;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数个播放画面。在该网站搜索栏输入“终极斗士2”并搜索,显示“电影”“【动作】终极斗士三部曲合集【2003-2010】”;点击“终极斗士2”进入播放页面,页面右侧显示“播放:21812”,右侧上方显示“草猪狂魔老荒”;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数个播放画面。2015年3月25日,经公证,佳华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如下操作:链接公证处无线网络进入手机“应用中心”,搜索“bilibili”并下载“哔哩哔哩动画”手机软件;点击“哔哩哔哩动画”进入手机平台,输入关键字“史前大章鱼”,显示有多个搜索结果,其中第一个搜索结果显示UP主为“wreched猥琐”,播放次数为24,758,点击缓存下载涉案影片,播放并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数个播放画面;输入关键字“终极斗士2”,显示多个搜索结果,其中一个搜索结果显示UP主为“草猪狂魔老荒”,播放次数为22,039,点击缓存下载涉案影片,播放并拖动“播放控制钮”,随机选取数个播放画面。经比对,宽娱公司确认其网站和手机客户端播放的两部影片与佳华公司主张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OCTOPUS1史前大章鱼》、《UNDISPUTED2终极斗士2》电影画面相同。宽娱公司提供的后台信息显示,影片《OCTOPUS1史前大章鱼》系用户“wreched猥琐”于2014年11月23日上传至宽娱公司服务器,当天通过宽娱公司审核,2015年11月19日被锁定,理由为“根据版权方要求,本站撤下该片”。用户“wreched猥琐”在宽娱公司网站注册时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号码。影片《UNDISPUTED2终极斗士2》系用户“草猪狂魔老荒”于2014年10月7日上传至宽娱公司服务器,当天通过宽娱公司审核,2015年11月23日被锁定,理由为“根据版权方要求,本站撤下该片”。原审法院对于涉案影片投稿审核页中“作者状态”出现的“锁定数量”、“打回比例”、“打回比例过高,请注意重点审核”等内容要求宽娱公司回答,宽娱公司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为,一、佳华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OCTOPUS1史前大章鱼》、《UNDISPUTED2终极斗士2》均属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作品。佳华公司就影片《OCTOPUS1史前大章鱼》、《UNDISPUTED2终极斗士2》提供了影片中的署名、刻录光盘、授权书、生效判决等证据证明其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享有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宽娱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因此对宽娱公司认为佳华公司不享有涉案两部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不予采信。虽然佳华公司就涉案两部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为2011年4月25日至2015年4月22日,但由于佳华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其合法有效授权期内,因此佳华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授权范围内、授权期限内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二、宽娱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的,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宽娱公司自认涉案两部影片系由网友上传至宽娱公司服务器。宽娱公司未经佳华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及安卓手机端提供涉案两部影片的在线播放,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观看涉案两部影片,其中宽娱公司安卓手机客户端还可以提供涉案两部影片的缓存(下载),上述行为侵害了佳华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宽娱公司辩称其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站有大量的网友上传的信息,不应当对其苛以较高的责任,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宽娱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网友上传的涉案两部影片构成侵权。通常情况下,影片的采购需要花费大量的物力财力,在互联网络传播影视作品需要获得授权,而网络个人用户上传的影片资源通常不具有合法授权,权利人一般也不会免费许可他人将影片上传分享到网站上,供公众在线播放。宽娱公司作为国内知名的视频网站,对于行业规则必然非常了解。宽娱公司开放服务器空间,并开辟了动画、音乐、电影、电视剧等专区,允许网络用户任意上传电影作品到其网站上供其他用户在线播放,其行为本质是属于有意制造一个危险的状态——即吸引、帮助用户集中上传侵权影视剧到宽娱公司网站再供网友观看,因此,在宽娱公司对服务器空间完全开放供用户上传分享的经营模式下,明知网络个人用户上传的影片通常不具有合法授权,便应当负有较高注意审查义务,应当对网友上传的资源加以严格审核甚至不予通过的方式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宽娱公司从日常的经营模式和本案提交的证据中,无法体现其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宽娱公司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无法适用避风港原则予以免责。综上,宽娱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佳华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佳华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宽娱公司因侵权所获的经济利益均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首播时间、播放次数、宽娱公司网站的经营规模、影响力,宽娱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存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宽娱公司赔偿28,000元。对佳华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佳华公司未提交任何票据,但结合佳华公司委托律师往来京沪两地,为出庭参加诉讼实际产生的差旅费及工作量等因素,原审法院酌情支持2,000元。据此,一审判决:宽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佳华公司30,000元(含合理费用2,000元)。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版权采购合同书一份,证明同类影片的许可费用为5,000元或6,000元,被上诉人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经质证,被上诉人表示真实性由法院核对,就关联性而言,该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影片的情况,故不能实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经核对该份证据的原件,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一方面,该份合同并未涉及涉案影片的许可费,而不同影片的许可费不尽相同,故该合同中相关影片的许可费并不能代表涉案影片的许可费;另一方面,该份合同项下的影视剧授权属于批量许可,而批量许可的费用与单部影片的许可价格也不尽相同,故该份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4月14日,佳华公司的企业名称由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佳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即现名。在上诉人网站对涉案影片进行搜索时,搜索结果为涉案两部影片的标题之下有“主页>电影>电影”的相关标签,在“相关视频”栏目内出现的各视频标题前会有“电影”、“其他”、“预告·花絮”等标签,涉案两部影片的标题前均标注有“电影”字样。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原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一、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被上诉人为证明其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原审中已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且涉案影片的权属及授权情况已为多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所确认,上诉人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足以推翻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的证据,故本院认定被上诉人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权利文件存在瑕疵为由否定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对此,本院评述如下:1.关于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存在事后添加的手写中文部分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提交的《声明》确实存在影片英文名后有手写的中文名,但此种情形并不能否定该份《声明》英文部分的真实性及其效力。2.关于上诉人认为涉案影片的中文名与英文名无法对应的上诉理由,首先,被上诉人提交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已经显示了涉案影片英文名所对应的中文名;其次,在上诉人网站上播放涉案侵权视频时显示的影片片名除中文名外还有英文名,其影片片名与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中记载的影片片名是一致的,故不存在上诉人所称涉案影片中文名与英文名无法对应的情形。3.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提交正版光盘作为对比依据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合法出版物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权属的证据,但并非必要证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已经能够充分证明其对涉案影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被上诉人是否提供正版光盘不影响本案对被上诉人权利的认定。综上,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权利文件存在瑕疵为由否定被上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二、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上诉人网站及手机客户端搜索涉案影片时出现的影片上传者信息以及上诉人提交的后台信息,本院认定上诉人为涉案影片提供了存储空间。上诉人在本案中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其对于网络用户上传涉案侵权视频的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诉人网站按视频的类型设置了不同的频道,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了标签分类,这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上诉人对该些视频进行分类管理。上诉人作为一家专业的视频网站,应当清楚影视剧类视频涉嫌侵权的可能性往往较大,故对于此类视频需施以较高的注意义务。涉案两部侵权视频均被标注为“电影”,且从涉案视频“主页>电影>电影”的标签也可以看出涉案视频应当存储在其设置的电影频道中,上诉人只要稍加注意就应该可以发现涉案侵权视频的存在。同时,从上诉人提供的后台信息,涉案影片投稿审核页的“作者状态”已经注明了“打回比例过高,请注意重点审核”等内容,但涉案两部视频被上传后当日即审核通过,这让本院难以相信其已尽到了其所称的合理注意义务。本院认同原审之认定,上诉人对于涉案侵权视频的上传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上诉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其行为不适用通知+删除的避风港原则,本院对上诉人要求适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提出其免费为用户提供交流、观看、评论作品的平台,原审判决过分强调著作权人的利益,将不利于网络发展和人民生活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互联网的经营和发展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上诉人所谓的免费大餐是建立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之上的。更何况,上诉人对其网站和手机客户端的经营均非公益性质,其采用何种经营模式更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因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明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原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和上诉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播放次数、上诉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期间等因素确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后台信息记载的涉案侵权视频上传及删除时间,涉案侵权视频在上诉人网站上存在的期间长达一年,同时,每部影片的点击量均高达2万多,并非如上诉人所述点击量非常低,本案中上诉人的侵权主观过错较为明显,故原审作出的判赔金额适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提出的涉案影片未经引进的上诉理由,一方面,被上诉人在原审中已经提交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涉案影片出具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另一方面,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影片存在因影片内容违法而被禁止引进或传播的情形,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势必会对涉案影片的发行市场造成影响,并给被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上诉人应对其侵权行为向被上诉人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宽娱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上诉人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燕华 审判员  杨馥宇 审判员  易 嘉

书记员:陈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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