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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向新连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文盲,务农,住宣恩县。
被告向新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李孝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建波,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向新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徐 玺 人民陪审员  黄长萱 人民陪审员  辛宜远

书记员:滕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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