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侯某与王某某、郭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国市。
委托代理人孙晓杰,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郭海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被告任丘市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高淑侠。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逸景阳光商住楼1至3层。
负责人甘中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晶,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侯俊与被告王某某、被告郭海军、被告任丘市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俊委托代理人孙晓杰、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被告郭海军、被告任丘市昌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侯某驾驶冀F×××××号小型汽车沿安国市新安村村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阜河公路左转时,与王某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冀J×××××冀A995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侯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害的交通事故。侯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冀J×××××冀A995Q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和50万商业三者险一份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2015年9月8日至2016年9月7日。
原告主张交通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包括:1、医疗费4734.8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3、营养费2000元;4、误工费4000元;5、护理费4000元;6、交通费900元。以上共计15394.81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安公交认字(2016)第2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侯某驾驶证复印件、冀F×××××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一份;
3、医院医疗费发票6张、诊断证明书2张、费用清单2张、住院病案一份、出租车发票;
4、侯某工作证明。
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质证意见:医疗费票据真实性认可,但是应扣除15%费医保用药,具体金额请法庭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营养费不认可,在出院医嘱诊断证明及病案和长期医嘱均没有原告需要加强营养的相关记载。误工费对原告月收入2000元计算标准认可,但主张期限过长,原告出院医嘱并没有明确记载原告在院外需要休息的时间,关于原告伤情,我公司对原告的误工期限认可住院期间十天,护理费10天左右,出院医嘱诊断证明等均没有记载原告需院外护理。交通费应该为受伤人员入院出院转院所产生的费用,显示原告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事实,均为出租车发票,明显不合理。而且票据无法体现一原告治疗的关联性。根据原告实际住院,我公司认为不应该超过200元,请法庭酌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方对于安国市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下赔偿原告侯某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建立

书记员:扈佳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