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经济开发区年锦泰贸易有限公司
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
邓某
邓小某
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
原告侯某经济开发区年锦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继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欣良,河北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汉族。
被告邓小某,男,汉族。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经济开发区年锦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邓小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经济开发区年锦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经济开发区年锦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某经济开发区年锦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侯某经济开发区年锦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经济开发区年锦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某经济开发区年锦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侯某经济开发区年锦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继江
书记员:梁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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