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灵某县。
被告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住所地灵某县人民西路79号。
法定代表人牛文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青青,该公司员工。
被告孙晓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某县。
委托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全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良艳、宫春苗,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栗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灵某支公司、孙晓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武建丽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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