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包家铭,河北紫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文茂大街南侧。法定代表人:于宪法,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北省唐山市东方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范海泉
书记员:王珺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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