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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杨某某等与刘某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张红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刘某某
陈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
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

原告:侯某某。
原告:杨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红立,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陈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
负责人:高文彩,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进,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杨某某与与被告刘某某、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原告侯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侯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二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原告侯某某、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2元由原告侯某某担负。

审判长:刘盼新

书记员: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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