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
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以宋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2290元,减半收取计1145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倞佶
书记员: 刘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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