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朝家庭承包经营户。
承包方代表:侯某朝,男,生于1978年4月2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被告:谭新松,男,生于1953年3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振,男,生于1986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系谭新松女婿。
被告:向某某,女,生于1951年4月22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宏愿,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某朝家庭承包经营户诉被告谭新松、向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朝家庭承包经营户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原告侯某朝家庭承包经营户负担。
审判员 李爽
书记员: 李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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