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198号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居民,住嘉荫县。被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畜牧兽医站科员,原住址嘉荫县(现在押)。被告: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乌拉嘎镇人民政府组织委员,住址嘉荫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树满,男,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建昂,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边境经济合作产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职工,住嘉荫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姜某、梁某某、程建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后,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00元;保全费人民币620.00元由原告侯茂盛负担。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张佳梅审判员 王兴全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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