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魁
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毛某某
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
侯莉
赵某某
王明生(河北定州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
刘某某
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赵宏业
顾俊其
赵晚成
张栓保
刘世昌
谢国庆
原告侯某魁,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欣安,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毛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宏,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侯莉,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明生,定州市北城区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宏业,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顾俊其,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赵晚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张栓保,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刘世昌,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谢国庆,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侯某魁、毛某某、侯莉与被告赵某某、刘某某等8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侯某魁委托代理人张欣安、原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宏、原告侯莉,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明生、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支烨、被告赵宏业、顾俊其、赵晚成、张栓保、刘世昌、谢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各被告与侯全祥一同聚餐饮酒,侯全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原告方主张各被告使侯全祥饮酒过量,致使意识模糊,在侯全祥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未进行救助。各被告予以否认,而且原告方提交证据毛体会与刘某某谈话录音、侯全成书证一份及证人毛某出庭作证均不能有效证实其主张内容,故本院不予采纳。作为酒宴的组织者被告赵某某应该保证前来赴宴的客人在喝酒过程中和喝酒后人身、财产的安全,不使客人受到损害,故其对侯全祥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被告刘某某同赵某某发现侯全祥走错方向后应及时告诫,故对侯全祥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其余6被告对同桌饮酒的侯全祥注意义务不够,也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4592.35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其余6被告各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9元由8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各被告与侯全祥一同聚餐饮酒,侯全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有清醒的认识,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原告方主张各被告使侯全祥饮酒过量,致使意识模糊,在侯全祥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未进行救助。各被告予以否认,而且原告方提交证据毛体会与刘某某谈话录音、侯全成书证一份及证人毛某出庭作证均不能有效证实其主张内容,故本院不予采纳。作为酒宴的组织者被告赵某某应该保证前来赴宴的客人在喝酒过程中和喝酒后人身、财产的安全,不使客人受到损害,故其对侯全祥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被告刘某某同赵某某发现侯全祥走错方向后应及时告诫,故对侯全祥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其余6被告对同桌饮酒的侯全祥注意义务不够,也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原告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4592.35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赔偿原告损失7000元,被告刘某某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其余6被告各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19元由8被告均担。
审判长:王秋景
审判员:张文彩
审判员:王梅
书记员:郭亚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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