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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霞,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长城北大街320号,组织机构代码:40206340-X。
法定代表人郭淑芹,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民,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第五大街酒吧街D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73220251U。
法定代表人:周正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芳,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81号,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5号新友和雅苑D座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57536720A。
法定代表人:柳仁川,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侯某某诉被告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河北仁某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侯某某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侯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侯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侯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 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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