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王某某
井某某
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
原告侯某某,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被告井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井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玉来
书记员:闫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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