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焦国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侯德奎
刘某某
李爱林(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石延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焦国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德奎,系原告侯某某之孙。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爱林、石延华,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海雷
审判员:冯俊荣
审判员:宫业胜
书记员:高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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