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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与承某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某某
马桂云
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承某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侯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桂云。
系原告侯某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承某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某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欢
审判员:陈洪伟
审判员:佟长永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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