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委托代理人:王金霞,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树超,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威县。被告:深圳市幸福租车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799银座中心*号楼***室。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深圳市幸福租车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深圳市幸福租车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的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数额为4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深圳市幸福租车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的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学龙
书记员:于晓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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