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爱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雅蕾,湖北君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平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侯爱华诉被告赤壁市神山兴农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侯爱华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爱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侯爱华负担。
审判员 王洁
书记员:李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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