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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淑兰与唐某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侯淑兰
岳宏云
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
唐某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
王晓冬
董怡

原告侯淑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岳宏云(系原告的丈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侯俊国,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古冶区赵各庄。
法定代表人黄庆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冬,该公司法律事务员。
委托代理人董怡,该公司法律事务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淑兰与被告唐某开滦赵各庄矿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淑兰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淑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侯淑兰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侯淑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侯淑兰负担。

审判长:牟长青
审判员:李永顺
审判员:杜林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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