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吕品政(黑龙江九蕴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代理人吕品政,黑龙江省九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英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品政到庭参加诉讼,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某某诉称,从2008年至2012年期间,侯某某承包被告王某某的工程,王某某一直拖欠侯某某的工程款未予给付,双方于2013年7月6日经过对账,王某某欠侯某某工程款30.7万元,并出具欠条1份。
之后,王某某陆续偿还欠款8.5万元,剩余欠款经侯某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偿还拖欠工程款22.2万元。
原告侯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有:欠据1份,证明欠工程款的事实。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侯某某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侯某某工程款22.2万元。
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后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0元,诉讼保全费23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拖欠原告侯某某工程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偿还。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给付原告侯某某工程款22.2万元。
执行办法:待本判决生效后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0元,诉讼保全费2300.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英凯
书记员:郑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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