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
侯名扬
蒋志芳(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魏成军
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张家瑀
原告: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委托代理人:侯名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蒋志芳,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成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与新源道交口蓝水湾二十七栋。
负责人祝向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瑀,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魏成军、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因交通事故受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秀琴
书记员: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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